房屋买卖

农村房买卖留隐患 两亲戚18年后反目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可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允许通过房屋买卖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故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国有土地合法开发有三证 村留用地不是小产权房

2009年6月出台的新政,规定新出让地块的合作开发项目在建成后,合作方所持有的房产,可以按照规划批建的最小产权单元分割转让和销售。这意味着如果规划批建最小产权单位是单套,那就是可以办出“单套产权”。...

指导案例“登记在他人名下产权的物权确认纠纷”

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公房买卖的物权确认纠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公房买卖必须按房管机关的规定进行;必须经区、县房管机关审查批准,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按规定交纳税费,非经批准,不准擅自买卖国公房承租者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等。...

物权归属疑难复杂纠纷的处理方法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且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经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产物权人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保护因信赖物权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真正”不可推翻。...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的物权登记问题

不动产未办理物权登记之事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之规定系从物权变动角度进行的规定和限制,而对合同效力认定影响无虞。当事人以明确意思表示对合理期待将来取得合法产权的唯一房产订立买卖协议,虽不能确定其最终位置与坐落,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协议标的物应予以确认。...

房屋借名登记纠纷中如何确定真正的权利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不动产物权登记纠纷的救济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申请制作并备存,用以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事项的簿册。...

留用地管理政策:萧山区完善村级留用地管理政策

留用地管理政策对不同土地性质村级留用地的开发模式进行了严格的界定,首次增加了委托开发模式和货币化开发模式,要求按照“宜商则商、宜居则居、宜工则工”的原则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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