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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继承中遗产范围


【案情简介】

马先生与邵女士育有一女,共同生活在马先生单位分的A处房屋内。A处房屋原来为公有住房,承租人是马先生一人,2007年马先生将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房屋产权登记在马先生一人名下。 2009年,马先生因病过世。2011年初,邵女士将女儿小马告上法庭, 要求继承该房屋,并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邵女士所有,邵女士给女儿小马1/4的房屋折价款人民帀15万元。


庭审中,小马称当初买产权的钱是小马出的,所以房屋不仅是马先生一个人的,小马也是有份的, 而且自己也没有其他住的地方,所以不同意邵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该房屋为马先生和邵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邵女士所有。对于另一半则属于马先生的遗产,在马先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邵女士和女 儿小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马继承的份额为房屋的1/4。
  

对于小马提到的出资购房一事,并不能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就算小马实际有出资,也只能算马先生及邵女士向小马的借款,与产权归属无关,更何况小马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出资的事实。因此法院应当支持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邵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邵女士给付小马房屋1 /4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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