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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新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北京市最新版《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摘要:京建法〔2012〕 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各房屋自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有住宅的租赁管理,维护有序 

京建法〔2012〕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修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各房屋自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有住宅的租赁管理,维护有序的房屋租赁管理环境,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自2012年  月  日起,我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期间,以新版合同相关条款解释。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各房屋管理单位自行印制,内容不得更改。

   各房屋管理单位要加强和规范公房档案管理,在房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要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妥善保管,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附件:1、《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样本

    2、《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月日印发

              房   字第   号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    据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法规及政策,订立本合同,在政策、租金等条件不变,租赁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合同自动续延。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宅

坐落

 北京市        区(县)

住宅  状况

           楼                                间

结构    总使用面积     ㎡  其中居室  

           平                                ㎡

租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

月租金      元

月租金按本市届时租金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租金标准变动时,甲乙双方应按届时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重新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责任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开展对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工作。因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安全治理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按月交纳房租。逾期未交的,除补交欠交租金外,须另交所欠租金百分之十的逾期违约金。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三条处理。

   六、租赁期内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与乙方外迁或死亡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应由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审核后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合理使用,注意保管。因乙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共用照明灯、电视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甲方检查、维修房屋及设备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当安全使用房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七)其它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有上述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乙方承租房屋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需要乙方暂时搬出的,乙方应当及时搬出。房屋安全治理期间,乙方自行周转住房,免交所承租公房的房租。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搬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擅自拆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如因乙方擅自拆改出现的问题或造成的安全事故,应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主体变更时,变更后的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十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时,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的;

    (四)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六)房屋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七)全家户口迁出北京市的;

    (八)其它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四、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可以对房屋进行检查。本合同终止时,双方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二)结清房屋租金、供暖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十五、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十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甲方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记:


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名称单位数量

名称单位数量

门窗玻璃   块

水箱(背,吊)  个

水表    块

漏电保护器    个

纱窗    扇

澡盆(坐,卧)  个

玻璃窗  扇

脸盆     个

包箱门(板门)  扇

洗手盆     个

壁(吊)厨门    扇

电视天线插端   个

白炽灯        个

电器插销座     个

日光灯        个

门锁   个

水龙头        个

暖气片   组

洗菜池        个

煤气灶具   套

大 便 器        个
















附件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乙方按月交纳房租”,乙方交纳房租的时间应为每个月的15日之前。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赁期内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爱护使用,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房屋安全治理等工作,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其他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家庭成员须到场(如果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场的,可通过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当面写出同意变更为新承租人的书面意见,甲方审核后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新的承租人原则上为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 

 四、合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主体变更,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改制、合并、分立、产权转移等情况。

 五、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特殊情况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面材料,方可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并送达乙方,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终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房屋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备案。

   (四)在签订合同、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

   (五)对于非成套住房,承租人要求分开承租的,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均须到场(如果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场的,可通过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当面签署同意意见。经甲方核查,具备分开承租条件的,分别签订租赁协议。

   (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档备查。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或提出变更承租权的申请人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存档备查。


附件三: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一、 ×房×字第×号

   ×房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

   ×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在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中间不得空号。如第 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采用新合同号。

二、房屋管理类别

   写明房屋的管理形式。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公房写“代管”;托管公房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

   委托代理人填写办理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新合同采用新合同号。

四、住宅坐落

   一律填写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写××小区×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年×月×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满的日期。

七、 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

   签订合同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附记中注明内容及原因,双方签字并盖章。

八、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甲方委托代理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由承租人本人签字,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上姓名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的公证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经甲方委托代理人查验后方可代签,上述资料存档备查。

九、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附记

   合用厨房、厕所或其它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附记。

十一、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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