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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能否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在遗产份额未分割前,系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夫妻另一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仍存在无权处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

案例索引

《杨立志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1)京02民终2852号】

争议焦点

无权处分能否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裁判意见

北京二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杨长菊、高淑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高淑珍死亡后,杨长菊与杨立志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赠与杨立志,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杨立志持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5日的书写文件,主张杨长菊、高淑珍均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给杨立志,经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该文件上高淑珍的签字与样本系同一人书写,故该文件能够证明高淑珍在生前曾作出将房屋过户给杨立志的意思表示。但双方在高淑珍生前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自高淑珍死亡时,继承开始,在遗产份额未分割前,系高淑珍的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因此,即使高淑珍生前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在并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在高淑珍死亡后,杨长菊与杨立志签订的《赠与合同》仍存在无权处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

关于杨丽英主张恶意串通一节,杨丽英主张高淑珍在死亡之前曾表示将房产交给杨丽英,因本案系合同效力纠纷,杨丽英主张的视频是否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但杨长菊与杨立志签订的合同系源于杨长菊夫妻此前共同的意思表示,并非临时起意,在高淑珍死亡后签订《赠与合同》虽存在法律上的无权处分,但不足以证明杨长菊与杨立志间存在损害他人利益之故意。退一步讲,即使高淑珍有可能在不同的场合就房屋份额的处分作出过不同的意思表示,杨丽英欲以此证明杨长菊与杨立志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之情形,其提交的证据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对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杨丽英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杨丽英主张的鉴定费负担一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故杨丽英对判决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鉴定费负担问题,本院依据本案情况予以确定。

引申阅读

其他合同的参照适用。在本法编纂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将处分他人之物所订立的合同有效仅仅规定在买卖合同,不适用于处分他人债权或者赠与他人财产以及无权出资等情形的问题。解决思路是,依据本法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其他情形是可以参照本条进行适用的。【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第9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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