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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月20日,张与李及见证人王、张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张以16000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立禅庵村中北房四间、厢房三间及院外厕所、院内柿子树两颗卖给李文*,该房屋买卖后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变更登记。李于签订契约当日给付张房价款16000元。李文*于2005年5月间去世,马系李之母,马**系李文*之妻,李均系李之女。李购买此房后在该房屋内生活多年,并对其进行了修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诉争房屋现市场价值及区位补偿价进行鉴定,经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成价格鉴定结论为该鉴定标的的市场价格为56935元,区位补偿价为164946元。

二、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张将自家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立禅庵村中北房四间、厢房三间出卖给李文*,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张义*。后双方未到相关政府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合法的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的规定。现张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理由正当。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义*要求*被告腾房。另由于李文*使用该房屋多年,在该房屋基础上有所投入,并已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应按照鉴定结果对其投入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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