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 离婚房产 > 婚前房产

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老伴刘某去世,李某与刘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李男,女儿李女,老伴去世后,儿女又各自忙工作,很少陪伴李某,因此,李某倍感孤独,后李某与张某在儿女的支持下与张某再婚,不幸的是2015年,李某突发脑溢血去世,在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李某去世后,李男和李女打算把李某名下的房产卖了,由兄妹二人均分,不料,继母张某提出了异议,她认为他与李某结婚后,房子就是李某与张某的,李某去世后,房子就是自己的,李某儿女无权分割。

二、中国房地产律师分析

再婚中房产的继承纠纷普遍存在,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该房产的权属。首先,李某的房产是与张某在婚前就存在,因此是李某的个人财产,并不是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其次,李某去世后,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因此,该套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此套房产不是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但是作为配偶,张某、李男、李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经计算,对于此套房产,张某、李男、李女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分享

地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