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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的债权人发挥作用的方法有哪些


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重要角色作用的方法

(一)大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筹备期)有所作为。

破产案件受理筹备期是各方利害关系人博弈的重要关头。大债权人要对破产程序的走向施加影响,例如,管理人的指定;重整程序采用接管模式还是监督模式。

(二)立足债权人会议成债权人委员会为维权基本点

破产法强调的是债权人组织的监督权,而不是债权人个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权利受损的重要原因。在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中,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债权人维权要点;在债权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是维权要点。

(三)组织专业团队,建立机制,开展对管理人的监督

专业团队的报酬,可以从破产财产开支,并设立激励机制。监督的主要内容:债权核查,进行抽查;审查清算资料,进行尽职调查;积极关注账外资产清查和重大佩公工作;监督资产处置与企业重组。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管理人工作

在重整案件中,积极引入重整方;在资产处置中,积极引入买受人;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配合管理人工作,弥补部分案件管理人专业水平或力量的不足。

(五)积极与法院、政府开展沟通和交流,寻求各方支持

1、破产实务工作经常是各方利益平衡、妥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削减大债权人的利益经常成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手段。

2、大债权人不但需要积极跟进破产程序,而且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积极争取法院、政府、管理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依法申请更换

申请更换管理人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保证,申请更换管理人要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是否申请更换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

(七)对重整期间内难以彻底清查债务人账外资产的企业,坚决主张进行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将债务务人有价值的营业事业出售给其他企业,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延续,而债务人的其他资产连同外壳进行破产清算。出售式重整将重组和清算相对分离,清偿率精确可靠;其清算部分无时间限制,有利于彻底清查企业账外资产。

二、债权人维权需要了解破产程序参与者的角色与地位

1、法院

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主导破产程序的进程,督导管理人工作,裁决破产程序的重大事项,裁决破产程序各方当事人的争议。

2、管理人

破产程序的关键角色二受法院指定从事具体清算或重整工作,居中立地位,维护债权人权益是管理人的应有职责,但管理人不是债权人的利益代表。依赖管理人可能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人

破产财产的实际权益人和破产程序的监督者。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请求权,对破产程序有监督权和知情权。

4、债务人

受破产程序救济者。债务人是破产财产权利的持有者,是债权人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在清算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弱;在重整、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较强。

三、破产解散清算法律程序

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四、什么是公司解散之诉

公司解散之诉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机制,也是公司被实施“安乐死”的一种形态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

从文义解释的原则来看,提起该类诉讼需满足几个关键的法律要件:一是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公司僵局”;二是公司的继续存在不仅不能为股东带来投资利益,反而使得股东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三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股东争议,只能解散公司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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