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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调解


首先必须明白,纠纷是社会生产不顺畅的表现,解决纠纷是人类获得科技进步财富增加的费用支出,是很难避免的,但绝不是什么值得赞赏的事情。所以,孔子的无讼的理想还是值得追求的,尽管我们不能抱定一定要实现的决心: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其次,判决和调解,都是解决纠纷的方法,而且各有所长。判决解决纠纷,由于法官受到的客观制约,还由于诉讼制度的相互制衡,尽管有自由心证的自由,尽管有选择法条的自由,法官也只能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这就导致当事人,特别是对于法律机器运行规律陌生的当事人,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尽管他或者她实际上已经完全得到了公正对待)。这种理解能力导致的不公正感觉也是社会付出的成本之一,律师的正面社会功能之一就是做这种解释疑惑甚至怀疑的工作。调解解决纠纷,则自由得多,各个当事人自己对于事实的认定与法律对于事实认定的差异,可以在这里消灭鸿沟而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斗争。所以如果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那么当事人对于解决方案的认同就不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的疑惑怀疑了。这是调解相对于判决来说,特别大的优势。这也是中国社会政府大力推广调解的正确性之所在。

最后,判决与调解作为两种解决纠纷的通道可以相互支撑而不是相互消耗。曾经有一段时间,由于法院案多人少主张调解结案,结果出现强制调解久调不判的情况,调解成为判决的替罪羊。这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调解与判决所需要的知识类型是不一样的。判决需要的知识主要是法律格式化知识,即抽象规则知识,而调解需要的则主要是具体情景知识,即具体场景的具体认知心理。如今法院引进各种专业组织把调解挺在前面,然后以判决作为兜底,这绝对是摸索到了适应中国社会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路径!中国共产党不仅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而且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为什么?因为中国共产党对于世界的理解深度远远超过其他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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